比較滿意的文章選集(96)
問施永青先生,
詭辯、歪曲、誤導何太多!
- 答施先生致我公開信
(原文發表於1999年3月1日)
自我二月五日於報章發表“問施永青先生,相煎何太急?”以來,施永青先生既有文言回應,又有實際行動。由二月五日至二月廿二日,施先生在中原網頁「地產老施」專欄發表了“致王文彥先生的公開信”一系列文章﹝以下稱「致王信」﹞反擊我,文章充積著詭辯、歪曲事實及誤導,為了還事實一個真相,我被逼再執筆回應。
行動的背後訊息
我的文章一發表,施先生就立刻公佈三個行動來對付我(1):
1. 於今年調高中原管理層的酬金,由盈利的二成調升至二成半(2);
2. 將入稟法院控告王文彥誹謗;
3. 可能透過董事局行使權力,把一成盈利捐給慈善機構,這樣可使王文彥一併做善事。
三個行動透露了三個訊息:
1. 你王文彥認為我們支取了離譜偏高的酬金,現在我們不減反加,加多25%,看你奈我們怎何!
2. 我們不會浪費時間和你擺事實講道理,一於透過法庭令你閉咀。
3. 我們行使權力將10%盈利拋掉,使你分得更少。
好一派當權霸氣的咀臉!
中原董事酬金冠蓋全港的更權威證明
施永青先生指責我「只找一些收入不如我們的人去比」,並質疑我「為什麼不找一些收入比我們多的人去比?」
我無意以偏蓋全,如果施先生覺得以十間八間公司作為比較基礎太小,我很樂意找一個更大的。
信報於九九年一月四日發表了一份資料表: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上市公司支付董事酬金及在純利中所佔比重”
資料表羅列了495間上市公司﹝到31/12/98為止全部為680間﹞96及97年度的董事酬金資料,較為重要的公司無一遺漏。
我將中原地產96及97兩年的董事酬金總額與資料表所有公司﹝495間﹞的董事酬金比較,得出以下幾個結論:
表(一)
96年董事酬金總額位居最前列的
上市公司*及其酬金總額、平均董事酬金
公司 |
董事酬金總額 (萬港元) |
名次 |
董事人數 |
平均董事酬金 (萬港元) |
中原地產 |
14,274 |
1 |
4 |
3,569 |
長江實業 |
9,200 |
2 |
19 |
484 |
和記黃埔 |
6,870 |
3 |
16 |
429 |
太古洋行 |
6,700 |
4 |
17 |
394 |
東方報業 |
6,141 |
5 |
8 |
768 |
會德豐 |
5,800 |
6 |
11 |
527 |
恆基地產 |
5,116 |
7 |
19 |
269 |
*中原地產除外
96年度,中原地產以1億4,274萬的董事酬金總額名列第一,平均董事酬金亦以3,569萬名列第一。前者是表中其他公司平均數的2.2倍,後者是上述其他公司平均數的7.5倍;
表(二)
97年董事酬金總額位居最前列的
上市公司*及其酬金總額、平均董事酬金
公司 |
董事酬金總額 (萬港元) |
名次 |
董事人數 |
平均董事酬金 (萬港元) |
中原地產 |
7,558 |
6 |
4 |
1,890 |
和記黃埔 |
11,530 |
1 |
15 |
769 |
長江實業 |
11,300 |
2 |
18 |
628 |
東方報業 |
10,120 |
3 |
8 |
1,265 |
中國石油 |
8,961 |
4 |
9 |
996 |
華潤創業 |
7,893 |
5 |
14 |
564 |
勵晶太平洋 |
7,011 |
7 |
8 |
876 |
太古洋行 |
6,900 |
8 |
17 |
406 |
中信泰富 |
6,800 |
9 |
14 |
486 |
大新金融 |
5,708 |
10 |
21 |
272 |
香港興業 |
5,030 |
11 |
13 |
387 |
97年度,中原地產以7,558萬的董事酬金總額名列第四,平均董事酬金則以1,890萬名列第一。前者是表中其他公司平均數的0.93倍,後者則是上述其他公司平均數的2.8倍;
表(三)
96及97兩年董事酬金總額位居最前列的
上市公司*及其酬金總額、平均董事酬金
公司 |
董事酬金總額 (萬港元) |
名次 |
董事人數 |
平均董事酬金 (萬港元) |
主席/董事總經理酬金(萬港元) |
中原地產 |
21,832 |
1 |
4 |
5,458 |
7,797 |
長江實業 |
20,500 |
2 |
18.5 |
1,108 |
1 |
和記黃埔 |
18,400 |
3 |
15.5 |
1,187 |
8,750 |
東方報業 |
16,261 |
4 |
8 |
2,033 |
6,700 |
太古洋行 |
13,600 |
5 |
17 |
800 |
2,500 |
勵晶太平洋 |
10,982 |
6 |
8 |
1,373 |
6,750 |
將96及97兩年數字合併計,中原地產以2億1,832萬的董事酬金總額位列495間公司的第一名,平均董事酬金亦以5,458萬位列第一。前者是表中其他公司平均數的1.4倍,後者是上述其他公司平均數的4.2倍;至於主席/董事總經理酬金,施永青先生以7,797萬位居亞軍,僅次於和黃的。
同495間公司比較仍得出這樣的結果,施先生若想証明他們的酬金不算偏高,看來要麻煩他自己找數據了,我想幫他找一間董事酬金總額或平均董事酬金多過中原董事的公司都不成!
按施先生的指引去比較,仍是中原董事稱霸
施先生道:「你說我們的報酬高得不合理,但這只是你拿我們與上市公司的董事比,但如果你拿去與一些報酬性質與我們相近的行業比,譬如保險經紀、基金經理之類,那我們的收入可謂微不足道。據稅局的資料,有人交稅也過一億。」。
我找上市公司的董事酬金,一則因為上市公司的年報羅列的資料比較公開而且詳實可靠,二則因為上市公司多為某一界別的翹楚,可以說公司中的精英,而我拿出來同中原董事們比較的,更是全港最著名、最具規模及盈利能力最高的上市公司,照理它們的董事酬金亦是最可觀的,想不到施先生仍不滿意。
好!我們就拿一些報酬性質與中原相近的行業比。美聯不但亦是地產代理,而且在過去數年是中原旗鼓相當的主要對手,是最佳比較對象,結果怎樣?在96年,中原董事報酬總額是美聯的4.6倍,報酬總額與股東稅前溢利比例方面,中原是美聯的4.5倍,董事平均報酬則是美聯的10.3倍,施先生個人報酬是美聯主席的3.8倍;在97年,中原董事報酬總額是美聯的2倍,報酬總額與股東稅前溢利比例方面,中原是美聯的4.4倍,董事平均報酬是美聯的4.5倍,施先生個人報酬則是美聯主席的1.8倍。特別要注意的是,上述兩年美聯的盈利勝過中原﹝6.52億對5.05億﹞。
國衛保險﹝唯一上市的保險公司﹞96年董事酬金總額是1,245萬,董事平均報酬是66萬,最高酬金的4位董事分別享有425萬、375萬、325萬及100萬。與之相比,中原96年董事酬金總額是國衛的11.5倍,董事平均酬金是54倍,施先生的酬金是其最高酬金董事的12倍,黃偉雄先生是其第二高酬金董事的10.2倍。
施先生含糊地說有人交稅也過一億,我請教過許多人,都沒人聽聞此事,還請施先生提供具體資料。
風險收入不是支取離譜偏高酬金的好理由
施先生又道:「我們的收入絕大都是風險收入,要賺到才有得分的,絕非固定收入,兩種完全不同概念的收入根本沒有比較的基礎。」
施先生說得似乎只有中原董事們的收入才有風險,其它公司則完全沒有。這種講法與事實不符!我拿來與中原比較的495間上市公司,董事酬金絕大部份都包含表現獎勵花紅﹝即施先生口中的風險收入﹞,其中96與97年董事酬金升跌超過50%的有134間,佔全部的27.1%,升幅最高的達4,150%。升跌幅度這麼大反映了這些公司的董事收入充滿風險。
東亞銀行董事酬金在97年為3,873萬,其中表現勵花紅佔了3,265萬,為總數的85.1%;中信泰富董事酬金在96年只得160萬,但在97年躍升為6,880萬,其中表現獎勵花紅為6,130萬,佔總數的89.1%;國衛保險在96年董事表現獎勵花紅只是116.8萬,97年則大幅跳升至886.1萬,佔總數的43.5%;華潤創業96年董事酬金為681萬,翌年為7,893萬;中國石油同期分別為489萬、8,961萬;永富建設797萬、4,529萬;永義國際872萬及4,393萬。
同樣大部份收入帶有風險﹝許多較中原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這134間公司的董事酬金與中原比卻小巫見大巫!
「兩種完全不同概念的收入根本沒有比較的基礎」這個立論其實很有問題,絕大部份公司的董事酬金都包括固定收入及風險收入,只不過有些公司固定收入較高而風險收入較低,有些則固定收入較低而風險收入較高,一般而言,前者的風險收入分享比率會較低,後者則較高,這是一種交換。但高低之轉化、交換始終有一個合理的客觀標準,兩種不同組合但同樣合理的董事酬金之間應可體現出一種合理的比例關係,不能因為恃著固定收入低,就將風險收入分享率無限擴大。
“王文彥承諾”是徹頭徹尾大誤導
施永青先生一再向外界聲言目前管理層分紅制度是我離開中原時以合約形式承諾的,他只是依從承諾辦事,他於「致王信」亦說:「我們的分紅制度是你離開中原時承諾給管理層的,白底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根據施先生的講法,大家都以為王文彥在某份合約某個條款白底黑字承諾永遠﹝或最低限度於某段時間,例如十五、二十年﹞給中原管理層﹝特別是各董事﹞享受當時的分紅比率。由於絕非事實,在記者詢問我時,我立刻透過記者要求施先生明確指出他根據哪份協議、哪條載有我承諾的條款行事及條款確切內容,我聲明不介意他公開我們之間的任何書面協議,及不會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施先生最後從股東合約引出下列條款﹝報導見二月九日信報“施永青公開與王文彥當年分紅協議”﹞:
“Parties B﹝施永青﹞ and C﹝黃偉雄﹞ undertake that they shall not in future increase the current level of overriding commission payable to themselves and to other employees of Centaline in the form of a percentage of Centaline’s operation profit, in particular, the basic level of overriding commission in terms of profit-sharing shall be subject to a maximum of 25%.”
施先生不知有意還是無意,漏落了上述條款跟隨的一段:
“and for each level higher up the profit-sharing hierarchy, the percentage of profit-sharing shall be adjusted by a factor of 0.85.”
缺少了這段,很容易誤導人以為中原各級管理層總共才分了25%公司盈利。
上述條款是施先生及黃偉雄先生向我承諾日後不會再增加他們自己及其他員工的管理酬金分享率,意思至為明顯。這可不是施先生向外界表達的意思呀!這不是誤導甚至欺騙記者、讀者嗎?
當我指出他邏輯的謬誤時,施先生還振振有詞地指責我:「不要忘記,合約的文字雖然是我們向你承諾,但合約是你也有簽署的,表示你也認同這個分利的比例﹝這根本是你提出來的﹞,現在怎可以你單方面要改就改。明明今天是你反悔,怎會因合約的一個用詞而改變鐵一般的事實。」
由說我承諾給中原管理層這個分利比例變為指我認同這個分利比例,施先生已巧妙地改了論調,但縱使這樣,邏輯仍站不住腳。
在一份載有上述條款的合約上簽署不能表示我認同當時的分利比例,只可顯示我接受他們兩人的承諾!
上述條款是草擬股東新合約時我建議加上去的,施先生大概已忘記﹝亦可能是刻意忘記﹞此建議的背景。當時我表示覺得現行的分利比例偏高,施先生及黃偉雄先生不約而同立即反對。我再反對又怎樣,施、黃兩位以55%股權及兩人對我45%及一人,我反對通得過?
合約不是自由論壇,不會記下任何單方面的反對聲音,只載入所有有關方面的共識!既然無能力使施、黃兩位先生放棄自己既得利益,我唯有退而求其次地爭取施、黃兩位先生答應日後不再增加自己及員工的管理酬金。
明乎此,大家會更理解所謂我「認同分利比例」有多滑稽!
豈有永久不變的制度!
施先生在「致王信」謂:「中原絕大部份的管理人員,都是你當政期間已任用的,他們的報酬方式是你做董事總經理時許諾給他們的」,「我們是沿用你掌管中原時所定的比例」,「我們的分紅制定是你離開中原時承諾給管理層的,白底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二月十日,信報發表了由中原董事張奕威先生及陳永傑先生牽頭的十九名中原管理高層的公開信,來信認為「這利潤分成比率是中原股東於公司羽翼未豐時,用來吸引員工賣命投入工作的重要承諾」,並指責我「可能認為中原已具規模,飛鳥盡、良弓藏,公司對員工最基本誠信也可放諸腦後了。」
開口承諾,閉口誠信,不知內情的人恐怕都以為我當政時曾個人承諾給予中原管理層﹝自然包括各董事﹞現時的分利比率,這個承諾應該是契約形式的,是永久不變的﹝至低限度二、三十年﹞。
實際情況卻絕非那麼一回事!
現時中原管理高層的分利制度是於90年10月由中原董事局通過而訂立的,我只是負責執行。這個制度就像香港其它成千上萬的公司日常頒佈和實施的任何制度,是建立在一個明顯或不言而喻的前提上:公司日後有權在適當時候修改之!
90年至今差不多十年,期間內外變化天翻地覆,中原的規模由150人擴充到97年的2,800人,利由450萬增長到97年的3億7,600萬,而同一時間中原董事們支取冠蓋全港極度離譜的報酬,大大損害了中原及在野股東利益。
許多公司的制度,朝令夕改,能維持二、三年已算不錯了。中原這個固定分利比率制度,歷時十年,變得愈來愈不合理,縱使96年初比率略為調整,仍是於事無補,現在在野股東要求修改,就無限上綱為違反重要承諾,是「企圖收回原有承諾」,是「飛鳥盡、良弓藏」,說得通嗎?
中原管理高層﹝主要為施先生及董事﹞害怕改制削弱了他們的既得利益,就希望現制垂之永久。己所不欲,勿施諸人,他們自我滿足了十年之餘,可曾注意一個在野股東受到深重的損害?
事實不容歪曲!
施先生在文中一再明示或暗示中原現時的分利比率是我制定的,是我承諾給管理層的。
施先生在這點又再歪曲了事實!
我仍在中原時與施先生輪流主持董事局會議,但在制定管理層分利比率制度的幾次關鍵性會議都是由施先生做主席,主導會議!它們分別舉行於90年8月7日、90年9月4日、90年10月2日、90年10月9日、90年12月4日及90年12月10日,全部有會議記錄為證。
“分紅比例為25%”乃另一大誤導
施先生對報界及在「致王信」一再聲言,中原管理層的分紅比例是百分之二十五。
必須指出,這種講法有嚴重誤導成份,很易令人以為中原各級管理層﹝自然包括各位董事﹞總共才分了25%公司盈利。
中原目前架構龐大,管理層次多,由下至上粗略可劃分為Assistant Supervisor、Supervisor、Senior Supervisor、Assistant Manager、Manager、Senior Manager、Assistant Associate Director、Associate Director、Senior Associate Director、Director及Managing Director。較低級的管理層﹝例如Manager以下﹞一般不參與分享利潤,而只累進地抽取營業額某個比例作為管理酬金。Manager或以上,特別是業績較好的,可以層層遞減地分享自己直接或間接管轄的部門的利潤,方式如下:
1. 扣除了所有營運開支後,所得經營利潤為X;
2. 有資格分紅的最基層管理A最高可分部門經營利潤﹝X﹞的25%;
3. A的上司B可分剩下利潤﹝0.75X﹞的21.25%,即B分了0.1875X;
4. B的上司C可分剩下利潤﹝X‑0.25X‑0.1875X﹞的18.06%,即C分了0.1016X;
5. 每高一層,就用下一層分享率的85%去分剩下的利潤;
6. 所有層次的管理﹝最高是董事總經理﹞都分享完了,剩下的就是股東稅前溢利;
7. 同一個人﹝例如董事﹞在不同的分行/部門可處於不同的分紅層次,在甲分行他處於第六層,在乙分行則處於第三層;
8. 部門如果有四層管理分紅,他們會分去59.04%利潤,有七層管理的話,則分去71.33%利潤。換而言之,股東稅前溢利分別剩下40.96%及28.67%。
這樣,最高層管理由於個個部門/分行都可分紅,數目十分巨大,以施永青先生個人為例,他於96年分了5,098萬,數目為股東稅前溢利的13.56%;97年他分了2,699萬,數目為股東稅前溢利的20.87%。
就整個董事局﹝才不過4人﹞而言,96年他們分了1億4,274萬,數目為股東稅前溢利的38%;97年他們分了7,558萬,數目乃股東稅前溢利的58.6%。
施先生這樣對外發言,是嚴重誤導市民,堂堂中原地產最高負責人,要爭取輿論﹝包括下屬、親朋﹞支持,也犯不著這樣做!
誰真正背信棄義?誰見利忘義?
施先生不斷指責我破壞承諾,一再強調「人無信不立」。
我離開中原時,於92年3月3日與施先生及黃偉雄先生簽了第一份股東合約,三方同意用另一種形式合作,我、施先生及黃先生分別佔長安地產45%、45%及10%股權,合約訂明我、施先生分別負責管理長安及中原,而雙方都可從兩間公司支取相同的管理酬金﹝即施先生從中原取多少,我亦可取多少,我從長安支多少,施先生亦可支多少﹞。
到93年9月為止,長安由於一直處於虧蝕狀態﹝年餘間損失三佰餘萬﹞,我和施先生都沒有分享任何管理酬金,相反地,中原一直賺大錢,只93年我便分取了八、九百萬管理酬金。
施先生當時很不滿,要求從長安退股及廢除該份股東合約,並對我威嚇:「你不肯的話,我有許多方法使該份合約作廢無效!」(3)
以當時中原一年盈利超過二千萬計,三百餘萬的虧損根本不是一筆大數目,施先生這樣想單方面撕毀股東合約,無非是可共富貴不可共患難而矣。
我考慮了好幾天,開始時根本不能接受施先生要撕毀最高級別承諾 ─合約這個事實,很想嚴辭拒絕,看他奈我怎何,但最後決定按施先生的意思辦:
1. 雙方簽字廢除該份股東合約;
2. 接受施先生黃偉雄先生從長安退股,並將他們投資在長安所剩下的資金全數退還給他們;
3. 從93年10月開始,我放棄從中原支取任何管理酬金。
我這樣做,並不是怕了施先生的威嚇,我完全知道股東合約是有永久約束力的,施先生所謂「許多辦法」無非是一些旁門左道,這些我亦有方法應付。我這樣做,原因其實很簡單,只是因為「公平」兩個字!
我主管長安不但蝕了施、黃兩位先生的錢,還在中原支取同施先生一樣的管理酬金:過去年餘每年八、九百萬,這是佔了施、黃兩先生的大便宜,很不合理。每年八、九百萬酬金,數目當然不少,而且日後會更多,但“財,固所欲也,苟非取之有道,不取也!”,聖賢的古訓,我常記心頭,於是我就輕輕放過股東合約容許我佔的大便宜。
我放棄這樣有利的合約,有無取回某些利益交換條件?基本上沒有!勉強說有的話,就是簽新股東合約時要求落幾個微不足道的條款﹝詳情見後文﹞。
如果我以施先生為榜樣,不管合理不合理,公平不公平,到口的肥肉不肯吐出來,則今天我仍可根據該合約從中原每年分三、五千萬酬金。
知情的朋友笑我蠢,認為這是我賣掉50%中原控股中的5%後的第二樁大蠢事,但我對此事至今不悔。
天下人均可指責別人破壞承諾,強調「人無信不立」,唯獨施先生無資格這樣板著臉訓人!
弊在太過相信君子協定
中原網頁的YKK君質疑我為何只依賴公眾壓力,而不訴諸法律去維護自己權益,是否因為我缺乏合約上的法理根據?
股東合約的而且確沒有一個條款去規範施先生、黃偉雄先生及中原董事的報酬要每年﹝或每兩年﹞按市價作合理調整。
94年6月8日,我和施、黃兩位先生簽署了第二份股東合約(4),此合約實際非常簡單,全文只有五頁紙,頭兩頁講如何廢除第一份股東合約,而對施、黃兩位有約制的只有五項,其中兩項涉及股東出讓股份的處理方式。剩下的三項不外是:
1. 施、黃承諾日後不會再提高自己及中原管理層的分利比率;
2. 施、黃承諾日後調整自己的薪金幅度要與中原員工看齊;
3. 除薪金、管理酬金及雙糧外,施、黃不再享有其它報酬。
為何合約簡單成這樣?有兩個原因:
施先生當時口頭承諾我,他會保障我在中原的利益﹝黃偉雄乃張奕威兩位先生在場見證﹞,而我是以君子協定的精神去期望及信任施先生的,並不完全、主要依賴白底黑字的合約。
合約是三個人一齊簽的,論股權,他們是55%對我45%,論人數,他們是兩個對一個,縱使我想加多些保障性條款,他們不肯,你亦莫奈他們何。
四年多以來,施先生充份利用了我的信任及股東合約的簡陋,為自己爭取到最高經濟利益。對保障我在中原利益的承諾,他早就拋諸腦後。
中原股票洛陽紙貴有道理
施先生道:「你在廣告中,把中原在野股東的處境描述得如此悲哀,但很奇怪,社會上竟有很多人經常向我打聽,想做中原在野小股東。這些人包括想中原上市,然後持有中原股票的小投資者,亦包括規模不少的上市公司。如果他們不認同中原現時的管理層,不相信中原現時的管理層會善待中原的小股東,他們會這樣傻嗎?」
施先生以許多人有興趣做中原小股東來反證人們相信中原管理層會善待股東。
施先生說得好!但他只看到真相的一部份。
「相信」往往產生於印像或認知,當印像或認知改變,「相信」亦可隨之變成「不相信」!
施先生素來重視建立形像,輕財仗義的形像就特別突出,許多人可能因而「相信」管理層善待股東,但我的文章發表後,他們看到光明表象的另一面,很難擔保他們是否一仍既往地相信中原最高管理層。
不過,施先生不用擔心手中持有的中原股份熱門不再,施先生及中原其他董事支取的酬金愈離譜偏高,中原的股票就愈多人有興趣買。我不是做怪論,是真的!
試想想,如果我要將手中的中原股票賣出,如何作價?最方便合理的方法莫過於引用P.E.概念,將股價用多少倍市盈率來計算。董事酬金愈高,股東稅前溢利就愈低,股價因之愈低!
以97年為例,中原股東稅前溢利為1億2,900萬,5倍市盈率計,全部股份值6億4,500萬。但如果董事將酬金由7,558萬降至3,000萬,則股東稅前溢利升至1億7,458萬,5倍市盈率,股值升至8億7,290萬,較原先的多了2億2,790萬﹝35.3%﹞。
不難看到,董事酬金離譜偏高下,真正股價已被嚴重扭曲及壓低。聰明的投資者低價買入後,縱使股值短期無所增長,仍可長?靜觀其變。反常不合理始終有一天會恢復正常合理,一旦中原董事酬金被調整到合理水平,股價就大升,投資者平白得到異常巨大的暴利。
大家或許會問,難道投資者不怕施先生等進一步調高分利比率?果如是,投資者可能未見其利先見其害。這點擔憂很合理,但不必,因為股東協議載有限制施先生等進一步調高分利比率的條款。
中原股份具備這般神奇特性,投資者豈能不趨之若鶩!
明乎此,我們就理解很多人對中原股票有興趣並不一定表示他們相信中原現時的管理層會善待中原的小股東。
與其證明「很多人相信中原現時管理層會善待中原的小股東」,施先生何不證明「中原現時管理層善待中原現時的在野股東」?
請別將中原其他管理層拖落水
施先生通篇文章都貫串著一個論點:
“你攻擊中原董事的報酬偏高,就是要全面改動現時之分利制度,改動分利制度會損害各級管理層甚至普通員工的利益。”
透過這種提法,施先生巧妙地使我與中原員工對立起來,並挾員工以自重。
由於中原當權派封鎖具體數據,我無從知悉董事以外的管理層報酬,但我相信許多人的報酬仍遠未達到偏高水平。
我抨擊的是中原董事們,施先生請別將中原其他員工拖落水了。誰說改變你們的報酬就一定要改變整個分利制度?你們的報酬部份完全可以與現行分利制度脫勾,重新釐定,這樣就互不影響了。
可以效法匯豐,成立獨立之薪酬委員會去評核董事酬金,該等酬金乃根據個人及公司表現綜合基準計算。退一步,亦可訂立一套客觀合理的準則每年釐定董事的酬金,這樣才算公平。
小結
施先生及其代言人的文章或言論,犯駁的地方還很多,篇幅所限,就此收筆,留待它日再辯論。
附註:
(1) 見二月五日信報
(2) 這種提法有誤導性,請參閱下文“分紅比例為25%乃另一大誤導”一段
(3) 談話時,黃偉雄、張奕威兩先生都在場
(4) 延遲了這麼久才簽約,主要是因為負責律師的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