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當選香港人大代表,紅勝於專(1)
隨著中國崛起及在香港的影響力愈來愈大,香港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的職位亦愈來愈有價。最近的選舉,竟引來不少前高官、著名專業人士以至泛民議員爭先恐後報名參選。
做全國人大代表是有權責的。在每年召開的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上,人大代表有:
1. 審議權。審議是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和議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表明意願和立場,給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的活動。
2. 提案權。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和決定重大問題,一般要經過提出議案、審議議案、表決議案和公佈法律(法規)和決定、決議的程式。其中,提出議案是審議、決定問題的前提。法律除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人大的機構有權提出議案外,還規定了人大代表有權聯名提出議案,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3. 表決權。表決,是指代表大會在通過報告和議案、決定有關事項時,由代表明確表示贊成或反對意見,並以法定標準來確定結果的行為。表決權則是指代表對交付表決的報告和議案、有關事項表明各種意願(包括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權利。表決權利的行使,會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是表決結果的直接依據。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體代表過半數是衡量一件議案是否獲得通過的標準。
4. 詢問權和質詢權。詢問和質詢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行監督的形式。在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向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縣級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提出質詢案。
5. 選舉權。選舉權是指代表參加產生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權利。由全國人大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有: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 罷免權。罷免,是指由選舉和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屆滿以前,依法解除其職務的法律行為。罷免的範圍大致與選舉和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相同。罷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人大各種監督手段中最嚴厲的監督手段,也是最後的監督措施。因此,實施罷免,必須採取嚴肅、慎重的方針,在程式上從嚴掌握。既要對違法失職、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員依法予以罷免,保證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罷免權。
7. 建議權、批評權。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向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見的總稱。代表對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聯繫群眾、改進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個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可以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大會會議閉會期間提出。
觀乎以上的權責,做一個稱職的全國人大代表倒真的需要具備一定的政、經、法各方面的能力,這是專業能力(「專」)。
另一方面,全國人大代表有廣泛義務,包括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聯繫群眾(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及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對香港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來說,他們還有二項重要的義務: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執政黨中共),願意遵守基本法。這是「紅」。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