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三子」逃出生天,是另類放生(2)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有無「明顯過輕」,必須客觀地審察上訴人在犯案過程中的具體行為及其對社會的負面影響,不是終審庭主觀認為「無明顯過輕」,就是「無明顯過輕」。「雙學三子」2014年帶頭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引發違法佔中動亂,期間癱瘓了香港79日、嚴重影響香港的商業活動、觸發不少大小暴力、造成社會的撕裂、衝擊法治和令香港蒙受很大的政經損失,他們標榜要爭取的民主進程沒有寸進,反倒令中央收窄了「一國兩制」的空間。七警毆打曾健超,判刑二年,就事論事,你認為七警的罪大還是「雙學三子」大?恐怕要說「雙學三子」罪大!罪輕判囚二年,罪重的原審裁判官僅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你能認為「無明顯過輕」嗎?相形之下,上訴庭判囚68個月,又怎能說「明顯過重」呢?

 

既然上訴庭法官的判刑並無明顯過重,終審庭「便無基礎對判刑元素給予不同比重」!

 

 

 

 

關於上訴庭就非法集結的案件訂立新的判刑指引,終審庭判詞指出,上訴人干犯的控罪在當時並無判刑指引或標準,而上訴庭並無就有關罪行定下任何固定的量刑起點,只強調香港目前情況,阻嚇性和懲罰是對於涉及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件有相當的必要。終審庭認為上訴庭做法「十分適當」,也符合上訴庭須為將來的判刑事宜作出指引的職責。

 

 

 

 

上訴庭指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如本案中涉及相對程度較低的暴力,也是不會被寬容的,法庭亦有充分理由將來可以判即時監禁的刑罰。參與暴力行動,煽惑他人干犯罪行,或憑藉他們的身分或領導角色而鼓勵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罪責較大,但終審庭不認同上訴庭運用新指引來審理三子的上訴。

 

 

僅由於上訴人(雙學三子)於干犯的控罪在當時並無判刑指引或標準,為甚麼終審庭就認為上訴庭對三子的判刑是訂立新的判刑指引?上訴庭不是可以根據現有刑法的法律精神審時度勢地作出前所未有的裁決並成為新案例嗎?

 

 

三人罪過不輕,為什麼終審庭不認同上訴庭的有關說法是恰當的判刑基礎,並認為上訴庭是忽略了上訴人罪責,反而將其他人的罪責加諸在上訴人身上

 

 

為甚麼上訴庭選擇監禁三子作為適當刑罰而不考慮其他判刑選擇就是錯誤的?

 

 

 

 

上述的疑問,終審庭都沒有提供法律基礎。

 

 

 

 

終審庭與上訴庭爭議的是一片灰色地帶,祇不過後者從嚴,前者從寬,在可放生及不可放生之間,它選擇了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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