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者宜低調 不應叫正常人反感到壓力

長期以來,人類社會都視同性戀為一種禁忌,對此有偏好者會受到歧視,甚至受到迫害。很多地方,包括香港,過去曾將男性之間的同性性行為刑事化,動用社會的公權,以便對同性戀者進行迫害,以制約同性戀在社會裏擴散。伊斯蘭社會就至今仍把同性性行為視作一種嚴重的罪行。馬來西亞前副總理安華就是因這個罪名被送進監獄,失去了競選首相的資格。
 
華人社會對同性戀已算相對開放,但家長大都不希望子女與同性朋友交往過密,過去,有人甚至會對有同性戀傾向的子女進行體罰。到子女成年後,家長大都會安排子女與異性結婚,不管他們是否喜歡同性,結果令子女與他的伴侶一生也沒有幸福,造成不少家庭悲劇。
 
西方社會對同性戀者的迫害就更加嚴重,同性進行性行為會觸犯刑事罪;就算是柏拉圖式的交往,也會受到社會倫理的限制。在同輩間會受譏笑、抵制,甚至會被集體欺凌,即使因此弄出人命,社會也會隻眼開隻眼閉。
 
這種情況導致同性戀者都不敢表露自己的性傾向,因為一旦表露,就會失去朋友,就會被社會邊緣化,想找份工作謀生也不容易。做家長的可能會因此而剝奪子女的遺產承繼權。在這樣沉重的社會壓力下,大部分同性戀者都只能遏抑自己的感性與欲望,不敢輕易展示,以至一生中都沒有機會找到自己真正喜歡的伴侶。
 
可以這樣說,同性戀者雖然也是人,但社會都剝奪了他們的基本人權。這是現代社會不能容忍的。所以我亦贊成把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並讓同性戀者可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個人權利。他們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的伴侶,進行雙方都願意進行的性生活。社會不應妄加干預,亦不應隨便恥笑與歧視。
 
我願意這樣做,是因為我知道同性戀大部分是天生的,他們沒有選擇,我們沒有理由因而責怪他們,加害他們。所以我支持社會立法,以令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但我並不認同把同性戀的行為視作一種正常行為,並任由它扭曲正常的家庭倫理,以至破壞了社會的基石。
 
我認為,能夠繁衍後代的性行為才是正常的性行為。我雖然認同同性戀者可以有自己的性選擇,並支持讓他們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但我沒法認同同性性行為是一種正常的性行為。我這種感受也是天生的,我沒法透過教育而可以變成喜歡同性戀。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是這樣。
 
此之所以,我建議搞同志平權運動的人不宜太高調,只宜在遇到不當的對待的時候,出來據理力爭,而不是得閒無事就敲鑼打鼓,高調宣傳,讓人誤以為搞同性戀是值得自豪的,可以鼓勵的。這就難免引起正常人的異議。更令正常人感到不舒服的,是當有人因宗教信仰或倫理認同同性戀的行為提出不同的意見的時候,他們就會被平運者圍攻。好像只有平運者主張的那套(譬如同性婚姻)才是正確的一樣。我認為社會容許有人覺得同性戀並不正常,並不值得鼓勵,如果立法令有這種想法的人也算是歧視同性戀,那就有點過分了。平運分子應該適可而止。
(轉載自am730C觀點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