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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用重典,梁天琦等人量刑適當(1)

(原文發表於2018年6月12日)

 

前年旺角騷亂,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暴動罪及襲警罪成,被判囚六年。另外兩名被告則分別被判囚三年半及七年。

 

法官彭寶琴形容當晚暴力行為是大規模,有組織、有計劃,案情極之嚴重。地點在人流暢旺的鬧市,對市民安全構成極大危險。不接受辯方所指,只考慮個別被告行為嚴重性,因今次罪行正正是以聚眾方式肆意作出違法行為,被告選擇參與是咎由自取,法庭判刑會以控罪整體暴力情況作考慮。

 

就梁天琦涉及的亞皆老街暴動罪,法官指案情極嚴重,包括有人無故從後襲擊正清理路障警員,聚集約200人,警方只有約10人,雙方強弱懸殊。事件中兩名警員1%-2%永久傷殘,足見事件的暴力程度。

 

彭寶琴指出,雖然陪審團就梁天琦另一項在砵蘭街上參與暴動罪並未達成有效裁決,但證據顯示,梁天琦當晚約9時許在砵蘭街現場出現,一直觀察現場情況,他之後走到亞皆老街並襲警,認為是積極參與在亞皆老街上的暴動行為,因此判處梁天琦6年監禁。與梁天琦開審前承認的一項襲警罪名,判監12個月同期執行。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強調,雖然辯方稱案件涉及社會政治因素,但法官引用多宗案例,指法庭不能接納以政治訴求為求情理由,法庭只會關注案中暴力及破壞社會安寧的程度,並且必須判處阻嚇刑罰。處理案件時,只有守法及違法之分,絕不容許將民生或政治訴求訴諸暴力行為。

 

法官認為今次事件的背景不能用作求情理由,否則會令社會得到錯誤訊息,以及只要對政府及社會不滿便可訴諸暴力。

 

不瞞大家,2016年初一晚發生的暴亂令我前所未有的痛心疾首,徹夜難眠。由事件始初到差不多整個年初二早上,我不斷地注視著電視畫面,留意著事態的發展。那是我有生以來最不暢快的新春。

 

這場67年以來規模空前及瀰漫血腥暴力的動亂,不但打擊了香港的旅遊業、零售業和飲食業,嚴重地破壞了香港的國際形象,還進一步嚴厲地削弱了中港互信和增加了中港的矛盾(皆因這個由激烈本土主義者發起的暴亂帶著濃烈的港獨反中色彩)。

 

我當時十分意難平,不平則鳴,發表了一些觀點:

 

暴亂有部署周密的預謀

以聲援新春擺賣小販為由抗衡食環署人員的「本土民主前線」,可能是引發暴亂的始作俑者,而它的成員在暴亂中亦扮演了要角。它的召集人黃台仰事後否認暴亂是有預謀的,事態發展完全是意料之外。

 

黃的說法,你相信嗎?我就完全不相信。暴亂不但是有預謀,而且是經過部署周密的預謀!表面證據有四:第一,警方在現場發現有人利用車輛運載物資予暴徒使用,這些車輛和物資如非早作安排,怎可源源不斷支援暴徒在前線作武器攻擊警員?第二,暴徒除了使用尖木、竹棍、破裂玻璃樽及鐵通等攻擊性武器,還用路磚、石頭、卡板和垃圾桶襲擊警員,四處放火;第三,懂得就地取材挖取大批大批的重型攻擊武器路磚及帶備挖磚工具,用大膠桶一桶桶地運到前線,非事先構想好使用方案(包括現場視察和研究),不可能這般順暢地運作;第四,暴徒還帶備自製盾牌、眼罩及內穿防攻厚衣,此外許多人均戴口罩及穿連帽上衣遮臉,令路旁的天眼亦無法拍到他們的清晰臉孔,看來早已預備打一場硬仗。

 

遏止暴亂,需多方配合

由佔領旺角、「鳩嗚」擾店、反水貨客擾民,到香港大學發生暴力事件,法庭對被起訴的激進分子量刑往往心慈手軟,令激進犯法分子輕易脫罪或判刑過輕,令他們覺得代價不大,遂有恃無恐一再犯法;面對這個騷亂不斷升級的發展趨勢,有關當局若不強力遏止,香港將再無寧日。但單靠警方打擊搗亂分子還嫌力量不足,需要多方面配合。

 

甚麼「多方面配合」?最低限度要法庭配合,一切心慈手軟的法官請他們靠邊站(否則,「警員拉人,法官放人」的結局會不斷出現),讓公正、嚴明及硬朗的法官來主審,對一切違法作亂的壞份子,課以適當甚至稍為過份的嚴刑,讓他們付上阻嚇性代價;目前對懲處暴亂的法例,可能過寬,及存有漏洞,讓不法之徒有機可乘。政府實宜檢視有關法例,作適當修改及增補,堵塞漏洞。』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