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樓後公屋想除名? 公屋住戶除名程序方法 + 申請所需文件

 

由於公屋有嚴格的入息及資產要求,加上自從2017年收緊公屋「富戶政策」—  只要出現「入息超出限額5倍」、「資產超出限額100倍」,或在香港擁有物業等其中一項條件,即需於1年內遷離公屋單位,因此不少公屋富戶、打算買樓置業的準業主,或已成為業主的人士,都會打算申請刪除其公屋戶籍,即公屋住戶除名。如果你都有這一方面的疑問,快來閱讀下文!

 

公屋除名方法及程序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能由戶主及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所居住,不過如果原有家庭成員離世、新生嬰兒、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現有的公屋住戶狀況出現轉變時,例如離婚,或因買樓而不再符合現行公屋「富戶政策」等,戶主則需要盡快通知所屬的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讓政府按現行政策處理,即在租約「加名」或「除名」。

換言之,如果你有置業需要,或已上車成為業主,你需要盡快到所屬的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申請刪除該住戶的公屋戶籍,即進行「除名」手續。

除了親身到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辦理除名手續外,該意欲除名的家庭成員,也可以通過書面提出删除戶籍要求。如果其遷出證明屬實後,該公屋戶主便會獲邀辦理删除戶籍,即除名手續,及須出示他所持的租約,以便作出更改。

 

 

公屋除名所需文件

申請公屋除名的人士可通過填寫HD10-2C的表格,相關標準表格可於房委會╱房屋署網站下載,亦可到房屋署申請分組索取,將填妥之表格寄回房屋署申請分組(郵寄地址:九龍城郵政局郵箱89192號)。為了打擊公屋富戶,2017年起,房委會正式實施新公屋富戶政策,住戶入息或資產超出入息限額5倍或100倍,或在港擁有住宅物業,就需遷出公居,不過不少公屋富戶利用除名漏洞,刪除子女戶籍,以規避公屋富戶政策。有見及此,房委會會要求主動除名的公屋家庭成員提交最新住址證明,以證明除名的公屋家庭成員真的遷出原先居住的公屋單位。

房屋署會在收到以上更改資料的要求後,按照申請人除名的原因及個別情況,通知申請者遞交相關的申請表格及聲明書,以及提供補充資料或證明文件副本。聲明書可於房委會╱房屋署網站下載,亦可到房屋署申請分組索取。

另外更改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名單須取得戶主的同意。若戶主不合作,房委會便不會改動租約,只會更新內部記錄以執行删除戶籍。署方會發信通知戶主已採取的行動,並提醒戶主須及早完成删除戶籍的手續。當房委會收到相關戶主刪除戶籍申請並確認相關證明文件正確無誤後,約一個月內便會更新租約。

 

 

公屋除名後的後果

儘管公屋除名的程序簡單,所需文件也不複雜,但刪除公屋戶籍的申請一旦獲得接納,該家庭成員不僅不可以再在該單位居住,將來也不能再申請要求恢復戶籍,因此申請公屋除名前必須深思熟慮,以免影響日後繼續居住在該單位的權利。

不過,「法律不外乎人情」,假如戶主日後因年紀老邁,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已除名的家人照顧,戶主仍然可以申請其家人或親屬「有條件暫住」在公屋單位內,以便好好照顧戶主,但如果戶主去世,或遷出後,該名已刪除公屋戶籍的家人便不能要求恢復戶籍,或無條件繼續在單位內居住。

值得一提,為了合理分配公屋資源,刪除公屋戶籍後,倘若戶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現居單位所容許的最少居住人數時,便成為「寬敞戶」及須遷往房委會認為居住面積符合其家庭成員人數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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