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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三子」逃出生天,是另類放生(1)
(原文發表於2018年2月21日)
由於衝擊政總案上訴得直,「雙學三子」馬上獲釋回家,毋須再過監獄生涯。
星島日報就事件評論的其中一段說:
『「雙學三子」衝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2月6日獲終審法院裁定維持初審的社會服務令和緩刑的懲罰,原因純粹是終審法院視上訴庭的判監刑罰是新的指引,不具追溯力,似有被放一馬的意味。不過終審庭認同上訴庭法律理據,以後發生的這類案件判刑都要根據上訴庭的指引;因此,這三位當年的學生領袖雖然獲釋回家過年,並不顯得特別興奮,其中黃之鋒更形容這是「糖衣包裝」的嚴厲判決。』
文章最可圈可點是「(終審院)似有放一馬的意味」。
上訴庭去年的判詞表明,本案原審裁判官張天雁判刑時有5方面犯上原則錯誤,包括完全沒考慮阻嚇元素,對三子的背景、動機、有悔意給予不相稱比重等。惟終審庭不認同,指裁判官就這5方面無犯錯。判詞稱,裁判官在覆核刑期申請判決中,已明言有細心考慮犯案時環境,以及各被告的刑事行為,並曾考慮判處具阻嚇性刑罰。終審庭認為,若本港有任何法庭在量刑時會「完全」不考慮阻嚇元素,是相當令人驚訝;裁判官對判刑元素給予何等比重,完全取決於她,除非判刑「明顯過輕」或完全超出同類案件過往判刑。
終審庭指出,裁判官判刑時選擇強調個別有利三子的正面元素,例如他們年輕、初犯、有理想及不為私利,而對他們在行動中有領導角色、可能令暴力升級、引致受傷等較嚴重的元素予較輕比重,裁判官有酌情權作此判斷。原審判刑時,法院無指引必須對此性質的非法集結判處即時監禁,故對三子判以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終審庭不認為有超出裁判官的合理酌情範圍。
判詞繼續指出,既然原審裁判官的判刑並無「明顯過輕」,上訴庭便無基礎對判刑元素給予不同比重,因此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應被駁回。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