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首特殊任期,二年較佳
董下曾上,新特首任期究竟應是二年還是五年,近日弄至滿城風雨。
在公務員圈子打滾了三十餘年的曾蔭權出身港英政務官系統,曾經長期跟隨港英時代的財政司夏鼎基和布政司霍德;中英就香港主權談判期間,曾蔭權參與負責《中英聯合聲明》,為港英出謀獻策;在回歸前,曾力挺中央大力反對之彭定康政改方案;在九七過渡時,曾還明目張膽接受英國皇室策封的爵士勳銜;此外,曾還是個虔誠的天主教徒,與無神論的中央領導人有意識形態之別。
論出身論思想,曾蔭權在傳統左派眼中都絕對是港英餘孽,按中央過去的用人標準,頂多委之為實權不太大的副手(例如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委任為封疆大吏的特首,實是匪夷所思。
北京打算扶持曾蔭權坐上特首的寶座,反映中央在任命特首的思維出現重大變化:
- 選特首由紅為主、專為次轉變到專為主、紅為次,甚至用人唯才(當然仍得效忠中央,聽命於中央),誰能治好香港誰就是紅;
- 由商人治港轉變到公務員治港;
- 對特首施政的社要求,由團結親中黨派、商人和公務員而打壓泛民主派轉變為追求和諧社會,對泛民主派亦講求溝通、爭取。
這樣的變化,充份反映中央領導人確實能總結經驗和查找不足,充份反映他們的開明變通及與時並進,更反映他們的自信,而這恰恰是香港泛民主派急需反省和學習的。
二年及五年期之爭,盡管倡議五年者不無弱點,但他們在法理上較擁護兩年任期的更有根據,更言之成理。純粹從法理去看,新特首任期為五年較正確,但從實際政治角度去衝量,我又深深同情中央執意要二年期的苦衷。
很明顯,中央想給曾蔭權一個機會,卻又不敢盡信(不敢盡信其效忠程度多於其政治才幹),乃構想了一個試用期。試用期當然不能太短,但又不能太長,二年自是較五年為佳。有了這個二年的試用期,中央進可攻,退可守:曾蔭權效忠中央而且辦事得力的,試用期過後就再給他五年任期,不大效忠中央或辦事不力,給中央添煩添亂的,二年試用期滿,就換馬,中央不用付上很大的代價。
如何在法理及現實政治之間取得平衡,倒不大容易。個人認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不如人大釋法,人大釋法又不如修改基本法。修改基本法需時,循規蹈矩的話,可能趕不及於七月十日補選新行政長官之前出爐。非常時期,行非常事,我倒希望人大可以想方設法極速完成修改基本法。
萬一修改基本法真的不行,我是支持人大釋法的。香港百廢待舉,要辦的事很多,實不宜在一些中央有權決定的事項上糾纏,虛耗彌足珍貴及所剩無幾的時間和精力。再者,動輒就上綱上線,最後以港人內部大分化告終,亦非港人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