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豪宅」標準?
《利嘉閣地產總裁廖偉強》
為了在僅有的供應之中盡快釋出單位,政府當局便擬引入一手「空置稅」,以達致上述效果。但讓發展商的反彈是,豪宅物業難以在落成的一年內賣出,故希望豪宅可獲豁免或延長限期,於是又衍生出豪宅定義的問題。
那麼,何謂豪宅?又應怎樣界定呢?筆者從事地產代理多年,入行至今所認識豪宅的定義是「Location」,即是傳統的豪宅區地段,包括南區、山頂、中半山、九龍塘及九肚山等。但是,今天湧現了很多新興的豪宅地段,故只以地段劃分已不合時宜。其次,是用價錢劃分,例如1500萬或2000萬元或以上,但今時今日樓價高企,不少港島樓齡較高的屋苑大單位及新界區也有很多單位均超過這個銀碼。
最後,應該是以呎數去劃分,政府將呎數劃分為五大類,其中E類是實用面積1722呎或以上的最大單位,這樣去劃分豪宅似乎比較合理。但這樣區分又是否最恰當呢?筆者認為,現今的確不容易為豪宅作出明確的界定,這是一個值得再思考及研究的課題。
空置稅不可一刀切
發展商賣樓的手法從來都是五花八門,以往未有銷售監管局成立前,發展商幾乎一次又一次以創新手法去推銷樓盤。幾年前銷監局成立,規範了發展商的銷售模式,增加了不少銷售上的透明度,從此買家便減少了面對發展商層出不窮的銷售手法,而不會模糊不清而入錯市。
香港的發展商確實是精英雲集,其銷售團隊更加是智囊團,為了增加賣樓的數量及做到理想價格的保證,於是有招標賣樓的模式。不過,近期有中小型項目亦大肆招標,而引來立法規管,發展商有見及此,亦即時召集商會成員,配合政府的要求,增加賣樓的透明度,同時亦不希望政府一刀切將所有單位都納空置稅。
【刊於2019年5月23日 大公報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