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物業存在僭建物或 非法搭建物

 

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督制度的簡化程序而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均屬僭建物。屋宇署可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庭命令,規定拆除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或發出法定警告通知,並把通知註冊於有關的物業業權記錄上。如接獲有關法定命令,業主便須進行拆卸工程。就不屬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屋宇署亦可發出法定警告通知,並把通知註冊於有關的物業業權記錄上。

如物業存在僭建物或非法搭建物,於草擬買賣合約時必須格外小心謹慎。買方除可查閱有關物業的土地登記冊以檢視有關物業是否已被屋宇署註上有關命令,亦可詢問業主有關物業是否存在未經許可批准之僭建、改建及/或加建。買賣雙方可考慮先協商有關拆卸僭建物或非法搭建物及履行有關命令的責任誰屬。

若買方同意於有關物業內存在僭建及/或改建及/或加建成份下以「現狀」成交,買賣雙方亦應先咨詢其律師意見以決定是否於臨時買賣合約之附件上註明買方知悉該僭建/改建/加建的有關狀況並沒向政府或有關當局申請及確定批核與否。賣方不會就有關狀況是否未經許可的改動、是否非法或有關事宜上作出任何保證,買方接受及同意不得就有關狀況以任何形式向賣方提出索償或樓價減除的要求,並不會以有關狀況提出質詢及為原因/藉口不履行該合約的條款及/或不完成該物業的買賣交易。而且,儘管有可能與正式買賣合約之條款有所抵觸,有關條款不應包括於正式買賣合約內或被其他文件所取代。

然而,如賣方欲倚賴有關合約條款來限制或限定將轉移給買方的業權,用字用詞均須清晰明確。如用詞不當或有任何欠妥之處,買方可能可以因賣方不能在交易完成前解決物業僭建物之問題而取消交易。同時,正式買賣協議中的條款亦應與買賣雙方在訂立臨時買賣合約時所議定的條款一致。

 

 

 

 

 

 

 

 

資料來源:利嘉閣地產中央事務部

 

HOMEfeel ISSUE 47 : Jun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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